鹤山家暴案反思:法律不该过度保护有家暴的婚姻
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度“松绑”,将更好地体现婚姻自由原则,也更有力地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。
文丨杨 晨
从5月20日起,一段令人发指的家暴视频在网络热传。
视频中,一位身穿白色短袖、红色短裤的女子正在架设摄像设备,其身旁还站着一个一两岁的孩子。就在女子调整摄像设备时,其身后房间内突然出来一个身穿短裤的男子脚踹该女子。期间该男子不顾旁边大哭的孩子,多次拳打脚踢该女子,时间长达40多秒。
视频截图
21日,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。经法医验伤,姚某伤情达到轻伤程度。22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鹤山市妇联了解到,被打女子姚某目前在广州接受治疗,她向妇联表示,丈夫早先也曾对自己施暴,希望能够与丈夫离婚。
回看这段长达40余秒的视频,的确令人揪心万分。从刑法上看,造成这样残忍而严重的暴力伤害,已经达到了入罪的门槛,理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凶手陈某文追究刑事责任。尽管陈某文与姚某之间仍存在夫妻关系,但以社会危害性而言,并不影响法院的定罪量刑。丈夫或妻子的身份,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。
应当肯定的是,这起家暴案件发生后,公安机关、妇联等有关部门及时介入,并作出处理,为姚某提供了有力的帮助,而这也是《反家暴法》赋予这些部门的法定职责。当然,根据《反家暴法》,作为受害人的姚某,还可以就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防止对方给自己或孩子再次造成伤害。
23日下午,广东鹤山市妇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告
不过,从司法实践看,姚某想要“一劳永逸”,实现与对方离婚的愿望,恐怕一时还难以得到满足。一般而言,存在家暴的家庭,通常不会出现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”的情形,如果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又加入了进行调解的前置程序,只有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”的情况下,才有可能准予离婚。
诚然,根据《婚姻法》,存在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”“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”等五种情形,调解无效的,法院应准予离婚。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,往往是一审不予判决离婚,法院出面调解又耗时费力,一番既定程序走下来,没有一年以上功夫根本走不下来。
而且,现在离婚前还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。根据最高法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(试行)》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。虽然规定是要双方当事人同意,但执行中有的演变为一刀切都要“冷静”。也就是说,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,法院暂不作出离婚判决。在广东等地,还出台了程序指引,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。之前,在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中,也有离婚冷静期的考虑。
当法院不支持快速离婚,当事人难免会有更多顾虑,再加上民间历来“劝合不劝离”的文化,哪怕就是家暴严重的婚姻,往往也会延续很久,包括大人和孩子在内的受害者苦不堪言。
据南方都市报报道,受害人表弟对于媒体报道的“姚女士强烈要求离婚”表示强烈否认。“她就是一个普通的女人,遇到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会崩溃,她自己的心情也很乱,情绪不稳定,目前最重要的是先养病再考虑未来的事,未来可能离婚,但此刻报道说强烈要求离婚对她影响很大,希望能澄清”。图为鹤山市妇联聘心理法律专家上门心理疏导。图片来源:南方都市报
不可否认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慎重考量,无论是调解前置,还是冷静期的设置,都有利于防止双方在不冷静状态下出现随意离婚,进而破坏家庭稳定。但是,对于已经名存实亡,甚至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婚姻关系,这样的勉强求全,与其说是对夫妻家庭的关心爱护,毋宁说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,让家庭暴力阴影无从摆脱,让既有的伤害难以愈合。
以这起案件为例。仅仅因为琐事发生口角,丈夫就对妻子大打出手,甚至不顾年幼的孩子,这样极端类型的家暴情形,并非一时而为,很可能早就开启了潘多拉魔盒。
据受害者反映,对方之前就有类似的家暴行为。如果在严重家暴,人身受到伤害和威胁的情况下,妻子的离婚请求都未能得到满足,这样“苟延残喘”的婚姻状态,可想而知会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。翻看报道,这样的离婚不成的家暴案件,很多都伴随着更大的伤害。而且,现实中还不乏一些当事人借机转移财产的卑劣行为,让对方陷入家破财尽的痛苦。
婚姻立法的目的,既是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,更是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。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,出现的家暴、吸毒、暴力犯罪等“非常”情形,理应作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考量范围。当然,也不是所有的此类情况下都应当允许离婚,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还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,明确离婚条件对应不同程度的家暴、吸毒、暴力犯罪等。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度“松绑”,将更好地体现婚姻自由原则,也更有力地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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